同路點評
人大釋法維護國安 盡量兼顧港獨特性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國安法案,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被拒後,特區政府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終院主要是從法律技術角度,駁回上訴申請,律政司就黎案所提的新理據,特別是有關國家機密問題的部分,終院雖承認其重要性,惟未有處理。 《港區國安法》未有訂明辯方不能聘請外國大狀,但一宗及勾結外部勢力控罪的案件,由外國大狀代表被告抗辯,觀感上的確奇怪。不過, 既然法院明確表達黎智英有權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作為辯護代表, 香港政府要求人大釋法, 明顯是輸打贏要, 以政治權力來駕馭法律。今次人大釋法,外界必有迴響,不過這也是憲制秩序一部分。只不過人大權力是政治權力, 期望用釋法來維護國安,只突顯了香港的一國, 亦是再一次宣告兩制的死亡。
香港回歸後,人大先後5次釋法,其中兩次由人大常委會主動提出,分別有關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以及由2016年立法會宣誓風波所引起的公職人員宣誓安排事宜,至於另外3次提請,則由特首、特區政府及法院提出。
同路點評:
這次特區政府提請釋法,將是人大第六度釋法,同時也是2020年6月底港區國安法生效以來,首度需要就國安法落實事宜,尋求釋法。律政司上訴申請所提出的新論點,即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不宜用海外律師,明顯有其重要性, 不過當事人的權利, 不能因為政治需要而被忽視。由人大常委會釋法,處理海外大律師可否參與危害國安案件事宜,由於事件背景涉及黎智英,西方政界和輿論有何反應有待觀察。一國兩制之下,不斷用人大釋法來達到政治目的, 已經成為了管治香港新常態。而且,港區國安法更訂明,法例條文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可以說明香港的管治最高核心, 而不再是香港特首。港人自治, 已成歷史。在香港, 爭論應否釋法已無意義,更加值得關注的是人大常委如何解釋香港法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