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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路點評

47人案求情

民主派初選案,45人認罪或審訊後被判罪成,參加九西、超區及衛生服務界初選的9名被告,在三週前開始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進行求情聆訊, 不少以前推動民主運動活躍人仕, 再次走到公眾台前, 講述他們的故事。前立法會議員毛孟靜早前已認罪,她求情稱沒有參與組織,也沒有向他人施壓,她的律師呈上建制派前立法會議員石禮謙的求情信,石稱和毛雖政見不同,但會與她交流意見。毛在自撰的求情信也提到,希望出獄後能與丈夫餘生,不管時間有多久。其律師希望法庭能以5至6年為毛的量刑起點。

衛生服務界初選參與者余慧明的代表大律師,庭上讀出由余親撰的求情信,明言因政府對民意充耳不聞,眼見示威者犧牲和被捕,因而決意參選,希望增加談判力量扭轉僵局,卻被指控「顛覆國家政權」,情況在其他民主國家聞所未聞。余又指,若政府認為實施23條是憲制責任,《基本法》同樣承諾雙普選。至如她仍認為透過投票尋求改變根本沒有錯,「也許我唯一錯誤,就是我太愛香港」。辯方解釋,求情信反映餘的想法轉變,惟法官卻指恰恰相反,看不見余有任何悔意。

黃之鋒選擇不為自己寫求情信, 他的律師在代他求情時指,黃只是參加者,沒有參與組織初選,但稱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書屬加刑因素,認為其刑責屬「積極參加者」,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辯方強調,黃之鋒希望放下過往、洗心革面。

同路點評:

在香港,法官於罪成判刑前, 會先聽取律師為被告人求情的陳詞, 才會判刑。 《國安法》第22 條訂明,犯「顛覆國家政權」罪,「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與的」,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毛孟靜早於本年初已寫下求情信,信中就她在案中的參與,以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可構成的傷害,作出道歉。而黃之鋒主張屬「積極參與者」 ,不是組織者、沒有協助,雖然他強調想「move on」,但他未有親撰求情信。余慧明求情時干脆被法官打斷。這些表現, 正表現出47人案中, 有些人盼望得到減刑, 以表現出悔意來爭取法官輕判, 但卻有些人仍堅持自己信念, 根本對法庭沒有期望, 但仍爭取機會, 在法庭上闡釋自己相信的理念。時窮節乃現, 在求情聆訊中, 可見到仍有一些民主派人仕對爭取民主的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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