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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自閉青年噓國歌遭判囚說開來

近日,一條新聞引起關注:香港一名21歲自閉青年因在中國國歌播放時,多次倒豎拇指發出噓聲及唱英文歌,被裁定侮辱國歌罪成判監八周。這不禁讓人們質疑香港對殘疾人群體的保護程度,以及法律之外的情理是否應該在個案中有所體現。

在2019年前的香港, 出現殘疾人仕這樣的「違法」事情, 執法者很少會去理會,多是警告了事, 更沒有人想過會把個案提上法庭。提上法庭審議, 也沒有人想過殘疾人仕會被定罪及判刑。香港政府今天處理這一個案, 突顯了今天香港是「依法治國」的社會。

侮辱國歌罪成

去年6月,香港紅磡體育館舉行世界女排聯賽,自閉及過度活躍症青年陳柏叡被指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發出噓聲,握拳、拇指向下,坐下及雙手掩耳,還演唱音樂劇《悲慘世界》的歌曲《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被告事發時的行為被身旁的休班總督察攝錄。警誡下,陳柏叡稱「我唔鍾意中國隊同埋中國國歌,就唱其他歌同無企起身」。

庭審中,辯方求情稱,陳柏叡6歲時被診斷出自閉症及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現已對犯案行為有悔意及深刻反省,清楚明白帶來的後果。辯方引用澳洲案例稱精神病患者有刑罰折扣,指他們知道自己行為是錯誤的,但不知其後果的嚴重性,阻嚇作用不適用於精神病人,而精神病人受刑罰的精神影響亦較普通人大,望法庭考慮被告犯案行為持續性短暫,目睹人數較少,能以緩刑方式處理。

只是辯方的這段求情對庭審結果並未起到太大作用。裁判官林子康直言被告無真誠悔意,看不到基礎予以緩刑,且案發前兩天自行停藥,降低其自制能力,故此病歷對其扣減刑罰影響不大。林子康同意本案在非同類型案件中情節最差,不牽涉任何預謀或策劃,但控罪性質嚴重,即使刑責較低,亦不代表適合判處非即時監禁。遂以9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的病情酌情扣減一星期,最終判其監禁8星期。被告隨即提出申請上訴,獲准以8,000元保釋等候上訴。

林子康在早前的裁決中強調,賽事在香港重要體育館進行,各人高唱國歌是對國民身份的肯定、擁戴,讓每個人體會國家存在和重要性,在國歌播放期間大聲唱其他歌構成侮辱,令人覺得國歌可以被漠視。是次裁決基礎並非被告是否愛國者,或者是否喜歡中國或中國隊,而是被告的行為全屬自主,是公開故意侮辱國歌,損害國歌作為國家標誌和象徵的尊嚴,符合「侮辱國歌罪」中的相關意圖,故裁定他罪成。

自閉症患者的行為與意圖

林子康法官對案件的分析,是從被告在現場所顯示的行為去判定他確實犯了這控罪, 並且從是他認為的行為全屬自主, 並且推斷出被告的意圖, 符合控罪中的「相關意圖」。不過, 林子康法官並沒有心理學或精神醫學訓練, 他從被告的行為得出被告的意圖, 是按照一個正常人的行為心理學得出, 還是得到專業心理學家或醫生的認同, 案件的報導並沒有詳細說明。

不過, 只有接受少許心理學訓練或常識的人都會知道, 從個人行為去推論意圖, 對一個自閉症患者來說, 根本並不容易。而且近二、三十年來, 對自閉症患者的研究, 多集中在行為的改變而非從探究患者的意圖出發, 林子康法官對被告意圖的推論, 是否真的會得到心理專家的認同, 相信亦不可知。

法官當然應該從犯罪者的行為, 對他的意圖作出判斷, 不然就無法在一些涉及動機及意圖的案件中, 作出判決。不過, 在這案件中, 林子康法官過往接觸過多少患有自閉症人仕, 及對自閉症的認識有多少, 相信會影響他作出的判決吧。從這案件的判決, 可以見到的邏輯好像是「成年人犯了法, 就要負上法律責任」及「自閉症患者也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

不過, 這一案件涉及愛國及對國家的尊重相關的行為, 對於一個被視為殘疾的自閉症患者, 是否單純以法律來處理, 又是值得社會去討論和關注。不過, 在事件被報導後, 在香港的媒體, 沒有見到有另類的意見, 或其他社會中關顧殘疾人仕的社會工作者或心理學家等, 公開提出不同意見或是看法。是否他們都因為香港已變成「以法治港」, 因而不願意提出以別的角度來處理自閉症患者觸犯愛國刑法行為?還是他們都認同林子康法官的看法, 就是自閉症患者與別的成年人一樣, 都可以同樣地理解自己行為的意義, 及承擔若觸犯法例時的刑責呢? 這些專業人仕的沈黙, 是否表現了今天香港社會的轉變呢?

或許讓我們在另一個不同的社會, 嘗試用不同的角度, 來理解這事件, 加以探討。

法理情的博弈

任何一個人都可以理解, 情與理不能決定一人是否有罪,能定罪的是「法」,但「法」是基本並非絕對。法律不是個人行為的最高標準,道德標準才是社會給予我們的行為標準。法律也要考慮「理」與「情」,所以有「法律不外乎人情」的說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原則,但是原則之上有可解釋的空間:雖於法不容,但於情可閔,這時即便需依法移送或起訴(或緩起訴輕點可職權不起訴),但法官仍可以情與理給予低度刑責。比如在此案中的自閉症患者是否對於自己的行為有足夠的認知,對於國歌的意義是否有清醒的認識?這都有探討的空間。

自閉症是一種從幼兒期開始顯現的終身神經系統疾病。自閉症的主要特點是獨特的社會互動、非標準的方式學習、對特定主題有強烈興趣、傾向於常規慣例、一般溝通存在障礙,以及處理感官資訊的特殊方法。獨特的社會互動方式, 令不少人探索到底自閉症患者的情感世界, 是否與其他人一樣。因此, 自閉症患者是否能夠和其他人一樣, 有一樣理解愛國、尊重國歌、國旗的能力, 似乎專家們都沒有定見。更令人擔心的, 是社會大眾把自閉症患者與神經系統差異相伴的污名化和歧視依然長期阻礙他們的診斷、治療、接納及對他們怪異行為的包容。為了引發社會對自閉症的正視、破除污名化,聯合國大會決議更是指定每年的4月2日為世界提高自閉症意識日,旨在強調必須幫助改善自閉症患者的生活品質,這樣他們才能作為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過上充實而有意義的生活。

如果只講「法」,不問情理,會令制度僵化,不能回應個別情況;只講「情」,不講法理,則社會大亂,如何取得平衡實在不容易。「法」和「理」是規範和引導人們行為的基礎,而人情的考慮,可使人們在處事時作出調整,但整個考慮應以法理基礎為本。如兩者大抵相符,處事時加入人情世故元素,整個社會不就變得更包容與和諧嗎?這就需要法官的智慧。

法律不應該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眾工作。對於本案中自閉青年陳柏叡的行為,確實有違法律;但是離開其個人情況的判決,是體現不出法律的最高精神的——法,不僅代表著世道、規則,更是人心、人情。在瞭解相關法理基礎的原意的基礎上,在體現基本原意的大前提下寬鬆處理,不失為一種更為明智的選擇。

/ NDISD極需改革

福利是否被濫用?

澳洲的情況和中國政府面對殘疾人士的態度形成鮮明對比的。很多來自中國的新移民,對於殘障人士的概念就是坐在輪椅上,或有明顯的盲、聾、啞才算殘疾人;澳大利亞對殘障的概念是非常寬泛的,比如精神疾病、基因疾病、肢體殘疾,甚至腦癱、中風、患癌而落下的殘障,都是可以申請NDIS(全國殘疾保險計劃)的。只是福利系統的有力保障,也帶了另一個問題——過度診斷及醫療。

以自閉症為例,過去10年,發達國家自閉症發病率顯著上升,而澳洲自閉症的增速比美國、加拿大和英國等經濟和衛生系統相當的其他國家更明顯,患病率估計是世界上最高的,而這似乎可以歸因於政府政策(特別是NDIS的實施)所產生的財政激勵措施。現時來說,NDIS為自閉症患者提供極多支援資源, 特別是在9歲以下的兒童, NDIS強調及早向殘疾人仕提供金錢取得服務支援,令他們能在日後有改善及發展空間。這樣的策略, 不少人相信可能會推動診斷率的增長速度高於平均水準。過去NDIS部長索頓指出, 向年齡小的幼童提供NDIS支援, 是社會的投資。不過, 14歲以下的NDIS患者及發展遲緩者, 現時佔NDIS計劃使用者過半, 也令到NDIS計劃成為關心子女發展家長尋求幫助的途徑。

集體而言,幾十年來標準的改變和意識的提高導致更多的人被確診,一些醫生可能會用自閉症診斷來替代和其有重疊症狀的疾病,例如多動症和閱讀障礙,這樣患者就可以方便獲得基本服務。對過去十年自閉症發病率的分析表明,在推出NDIS的地區,自閉症發病率增長得更快,這表明該計劃對尋求診斷的人數產生了影響。NDIS的資金和服務的確在支持並改善很多需要幫助的人們的生活,但是否都用到了實處,幫助到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而非所有人,尚且存疑。 澳洲聯邦政府設立NDIS,其本意是有助於提高殘疾人的獨立性,包括他們對於社會和經濟活動的參與。而從政策落到實操層面,由於過度診斷和醫療,NDIS資金的濫用、誤用和欺詐等現象難免層出不窮。現在資金批多少,很大程度上都是依賴於檔證據,很多殘障人士的實際生活需求和資金存在不對等的情況。因此, 澳大利亞社會把大量資源投放在這方面, 已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令到NDIS, 在未來正亟待著一場大幅度的改革, 前景仍未可知。

文/本刊編輯部

圖/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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