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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最新判決 女性墮胎權利開倒車
6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訴傑克遜婦女健康組織」一案中,推翻了1973年最高法院的「羅伊訴韋德」一案的判決案例,認為憲法和美國歷史均未提及墮胎權,因此聯邦政府根本無權干涉墮胎問題,那麼所有關於墮胎的立法權,於是就重新回到各州的手裡。
從1970年代以來,儘管墮胎權的問題從來就沒有在美國政治的話題中消失過,此時這一裁決無疑重新開啟了潘朵拉的魔盒——如同向美國已白熱化的文化戰爭投下一枚憲法炸彈,圍繞墮胎問題數十年的紛爭又燃起了新一輪戰火。
半個世紀前革命性的裁決
1960年代,美國每年大約有5萬名女性死於生育,其中因非法墮胎或自行墮胎致死的,佔死亡人數的20%。這個數字是很高的。當時許多新聞記者,通過明察暗訪,將非法墮胎內幕大白於天下,引起社會震動,由此推動反墮胎法的實施。1967年,「美國全國婦女組織」通過一個綱領,認為女性有權控制自己的身體和發育,提出墮胎合法化的要求。第二年,「廢止墮胎法全國聯合會」成立,呼籲在全美取消所有墮胎有罪的法令。
「羅伊訴韋德」案的主角,是德克薩斯州一個名叫薩瑪·麥考維的女子,她的法定筆名為簡·羅伊。1969年8月,羅伊處於未婚和失業的狀態,因意外懷孕,準備墮胎,卻被德州法律禁止。按照該州法律,女性只有在強姦受孕的情況下允許墮胎,為此,羅伊的朋友建議她謊稱被人強姦,但終於因缺乏「證據」,被醫院拒絕。1970年,律師琳達和沙拉為羅伊打官司,指控德州檢察官亨利·韋德,稱該州禁止墮胎的法律侵犯了羅伊的隱私權。德州地方法院裁決控罪成立,但沒有對德州反墮胎法律下禁令。
1973年1月22日,美國最高法院以7比2的多數裁定,女性在妊娠3個月內,有墮胎的權利。具體來說,他們援引的是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裁定婦女選擇是否墮胎的權利得到憲法保護。在當時,美國僅有4個州在較大程度上允許女性合法墮胎,另有16個州在特點情況下允許墮胎。「羅伊訴韋德」案的現實意義在於,因憲法高於各州法律,美國最高法院作出這項裁決後,美國各州的墮胎禁令自動失效。這一最終判決成為了美國維護女性墮胎權的經典範式,在美國甚至世界範圍內都具有里程碑意義。
如今,在這項裁決確立近50年後,美國最高法院已將其推翻,使美國墮胎法回歸到這項歷史性裁決之前的狀態。所以,儘管現在最高法院的決定並未將中斷妊娠行為確定為非法,但它確實讓墮胎權失去了憲法的保護。就連美國現任總統拜登都在判決當天做出回應,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讓美國倒退了150年。
傷害女性的潘朵拉魔盒開啟
美國主流社交媒體關於墮胎權的探討往往圍繞以下幾個關鍵字:宗教、科學、「胎兒」和「嬰兒」以及個人權利。美國波士頓大學公共衛生學院衛生法、倫理與人權教授兼法學院法學教授妮可·休伯菲爾德指出,在美國,反對一切墮胎形式的人普遍受到宗教信仰的驅使,這些信仰包含生命始於受孕的觀點,他們的政策觀點是禁止墮胎以保護胎兒的潛在生命。反墮胎人士往往認為,「安全墮胎」的概念本身就不存在,每一次墮胎手術都意味著「胎兒」生命的終結,這本身也是對於人權的傷害。而與之相對的是支持墮胎權的人——傾向於認為女性是具有與男性平等權利的自主個體,因此她們不應受到禁止終止妊娠法律的約束,同時,這類法律還會妨礙女性的醫療決策。此外,從科學的角度,胎兒在存活點(出生)之前不能獨立於母體存在,因此胎兒的潛在生命不應優先于孕婦的生命。
在美國最高法院推翻「羅伊訴韋德」案數小時後,美國前總統特朗普發佈聲明,讚揚了最高法院的決定,稱之為「一代人中最偉大的生命勝利」。歡欣雀躍的反墮胎倡議人士完成了幾年前還似乎是不可能實現的事情——他們相信,現在數以千計嬰兒的生命將會得救。擁護選擇權(pro-choice)倡議者卻極度沮喪,因為他們認為,女性權利倒退了50年,回到女性會因為在黑市非法墮胎而可能死亡的時代。最近的民意調查顯示,三分之二美國人並不希望看到墮胎的憲法權利被廢除。
最高法院這一裁決標誌著美國女性墮胎權利大滑坡。即便保守州的女性寄希望于前往自由州實現墮胎權利,也可能面臨諸多限制,如長途跋涉等時間和金錢成本的約束、能否使用醫療保險支付墮胎費用、未成年是否需要父母一方或一名法官知情同意或陪同等。此外,部分紅州已開始籌謀立法來防止女性前往他州墮胎,事實上,美國的「長臂管轄」就是始於美國地方層面的屬地和屬人管轄爭議,如密蘇里州限制性法規可起訴任何幫助密蘇里州居民墮胎的人。這或將導致因非法墮胎等原因產生的死亡人數增加。
後羅伊時代,最有可能出現的是,美國的墮胎現象將重回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地下」狀態。德克薩斯州、亞利桑那州、路易斯安那州等州按照相關法令,已禁止了線下和線上的墮胎面診服務,這逼得一些女性通過社交平臺「代購」墮胎藥物,導致假藥頻出,甚至吃出人命。更可怕的是,許多涉世未深的少女,因無法墮胎,只得自行解決,求助於「土辦法」。她們為了墮胎,猛灌洗衣液、消毒水,甚至用鐵釺往子宮狠插。可以想見,隨著墮胎在美國各州被禁止,將大量出現黑診所,而不受法律保護的黑診所,是滋生各種犯罪的溫床。
在這種充滿爭議的時刻,即使是至高無上的最高法院本身,也成為這場敘事當中的主角,而不僅僅是審裁者。在裁決公佈之前,一名持槍男子在其中一名偏保守派大法官家門外被捕,他聲稱自己被流出的裁決草案激怒。最高法院大法官現在必須接受安全保護。這個決定是建基於他們對憲法的解讀,但同樣也帶有深刻的政治色彩。當法院推翻過去的裁定,對於批評者來說,這不可避免地被看作是政治考慮,而非憲法考慮。
自由爭取不易 失去極易
今天的美國,感覺就像是一個國家當中有兩個非常分裂的民族群體。這裡住著兩個部落,擁有各自完全不同的價值、信仰和目標。現在,他們彼此離得更遠。而放眼全球,過去25年裡,全球有50多個國家已經修法讓墮胎更容易,其中部分國家認同墮胎是保障女性生命、健康與基本權利。若干歐洲國家也是直到最近才讓墮胎合法化,或擴大墮胎權。澳洲在2018年底前,大多數聯邦州已通過墮胎合法化,新南威爾斯州則多花了一年。而我們的鄰國新西蘭直到2020年才把墮胎除罪化。
世界各國的情況
儘管如此,墮胎在20多個國家仍屬違法,主要在非洲,像是剛果、吉布地、埃及、幾內亞比索、剛果民主共和國,以及塞內加爾等。此外,在宏都拉斯、尼加拉瓜、蘇利南、海地、多明尼加、菲律賓等國,墮胎也依舊屬於違法。至於在歐洲,維持完全禁令的則有安道爾、馬爾他以及梵蒂岡。
只是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這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墮胎決定,也無疑提醒著澳洲的民眾在保護自己自由的時刻要保持警惕,而不讓國會通過艱苦努力獲得的成果被輕易奪走。這是為了確保澳洲婦女能夠獲得安全、合法的墮胎,並在她和她的醫生之間解決這個問題。而在澳洲這方面的工作也仍有很大空間去提升,比如許多墮胎服務都設在大城市,要確保生活在澳洲農村和偏遠地區的人們獲得他們需要的醫療服務,這就是一個全面的挑戰。
無論作為一個個體對於墮胎的態度如何,此次最高法院大法官撒母耳‧阿利托撰寫的意見書中有一段話令人印象深刻,「墮胎提出了一個深刻的道德問題。憲法並不禁止每個州的公民管理或禁止墮胎。羅伊訴韋德案和凱西案的裁決僭越了這種權力。我們現在推翻了這些裁決,將這一權力交還給人民和他們選出的代表。」法治精神是任何一個民主社會的根基。最高法院扮演的角色是一個社會的定海神針,是解釋和捍衛憲法的權威。而美國的立國之本,從來不是美國走上了聯邦制的道路,而是聯邦製造就了美利堅合眾國。美國每個州有獨立的立法權,有獨立的運作,這是美國法治的精神,是保障美國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最後一道屏障。
澳洲的情況
回到澳洲,澳大利亞的墮胎法不是聯邦法律,而是各州和領地自行制定相關法律。雖然各個州和領地都認可合法,但是由於各個地區的文化和宗教等社會情況不同,對於墮胎的要求則不盡相同。具體而言,南澳州早在1969年就同意在孕婦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可以墮胎;妊娠23周以內的女子可以墮胎,需要兩名醫生核准孕婦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受到威脅,或者是胎兒存在生理缺陷。而且墮胎必須在醫院裡進行,墮胎的女子必須在南澳生活至少2個月。西澳州自1998年5月開始對墮胎進行了嚴格要求:妊娠20周以內的女子可以墮胎,但要滿足要求,即需要諮詢墮胎醫療人員之外的其他醫療人士;不進行墮胎就會對女子的個人、家庭和社會產生嚴重後果;女子的身心和生命受到威脅;懷孕對女子的精神健康造成威脅。超過20周之後,除非兩名獨立醫師認證胎兒出生後會有重大醫療問題才可以墮胎;16歲以下孕婦墮胎前必須通知至少父母當中的一方,如果不和父母居住則需要兒童法庭的認可。首都領地則是在2002年將墮胎除罪化。
我們所在的維多利亞州則是2008年實現正式墮胎合法:妊娠24周以內的女子可以墮胎,超過24周的案例需要兩名醫生核准。塔斯馬尼亞州自2013年11月開始允許妊娠16周以內的女子墮胎,需要兩名醫師核准。北領地則是於2017年7月墮胎合法,妊娠24周以內的女子墮胎合法;妊娠14周後,必須由兩名醫生核准才可以墮胎;妊娠24周後墮胎屬於違法,除非需要挽救孕婦的性命。緊接著,昆士蘭州於2018年年底實現墮胎合法:妊娠22周以內的女子可以墮胎,超過22周的案例需要兩名醫生核准。新南威爾士州是澳大利亞各大州和領地中最後一個墮胎合法的州,在2019年9月25日通過了墮胎法改革法案,意味著該州徹底將墮胎除罪化:妊娠22周以內的女子可以墮胎。超過22周的案例需要兩名醫生核准。
可見,澳大利亞女性擁有墮胎權的道路也不是一蹴而成的。不過總體而言,每個州和領地都有法律為婦女提供安全、合法的終止妊娠和墮胎服務。人們有權表達自己對墮胎的看法,是一回事;而將自己的觀點強加給做出墮胎決定的女性,則是另一回事。墮胎法律涉及當事人及胎兒的權利, 也是爭議性的焦點。不過, 法律既然只在人出生時才產生獨立生存的權利, 墮胎就無法不是一個女性根據自身情況,包括對健康的影響做出的決定。身在澳洲的我們,特別是女性,感到慶倖的是,在澳洲,這並不是黨派辯論的問題。而自身的自由和權利,還要民眾自己去爭取去捍衛去謹慎得行使。
文/本刊編輯部
圖/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