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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路點評

香港47人案宣判

47人案,45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成。這些人是被稱為「香港 47 人」的 47 人之一,他們 因參與2020 年香港大選前舉行的初選而受到國家安全法 (NSL)的指控。他們原本希望 贏得香港立法會的多數席位,並利用它來推動民主目標。 判得最重的是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判囚十年。法庭裁定他是刑罰第一級的「 首要分子」,1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可扣減三分一。法官指,戴耀廷是「35+」 初選的主要組織者,法官在裁決時形容戴是計劃的大腦,指他是主要推手,他發表的 「攬炒十步」是「提倡革命」。 控方並認為,主要組織者應被視為刑罰第一級的「首要分子」,判刑要在10年以上的 級別;但他求情時認為,自己屬於刑期最低級別的「其他參與者」。 法庭訂出每一名被告的量刑起點時,己考慮過規劃的性質非暴力。法庭根據第一至第 四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鐘錦麟)各自在規劃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裁定 他們是「首要分子」。法庭採納15年監禁為第一至第三被告的量刑起點,第四被告則 為12年。 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協助控方在審訊中作證、對法律無知及過往在公職服務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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